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805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单号为AJIND50Z0119Q000192L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