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8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勇,该公司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180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