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民初5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临商路青禾源北门东88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做出(2023)鲁1403诉前调28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