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4民初6316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新兴工业园区邵泽路东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手拉手汽配城A1-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xxxxxxxxxxxx。
负责人:石某,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