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河滨路66号院内2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683942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三组10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兴北路140-8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锦绣名城45幢一单元501室。 上诉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4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