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三组107号。 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683942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兴北路140-813号。 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锦绣名城45幢一单元501室。 原告***诉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