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4民初294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三组107号。
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花都大街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683942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兴北路140-813号。
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锦绣名城45幢一单元501室。
原告***诉被告江苏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