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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1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468394270,地址江苏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叶海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847.1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984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曾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