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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东营开元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3426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宁,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郉建国,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东营开元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府前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7811848F。
法定代表人:邓国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郉建国、东营开元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3元,减半费用4696.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薄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