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6761号 申请人: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某。 被申请人:潍坊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申请人:潍坊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某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