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33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河源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齐河源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鲁1425民初33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保全价值760,000元。原告齐河源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申请解除对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