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1501号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临沂某某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