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811号
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钢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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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翌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