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宫泰钢网有限公司、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811号 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钢网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计1609元,由***钢网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翌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