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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326执153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淑江区枫南东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046762015。
法定代表人:蒋冬湖。
被执行人:平阳县顺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顺溪镇益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60025359499。
法定代表人:陈静杭。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顺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阳县顺溪镇人民政府已履行(2021)浙0326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