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安徽市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与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