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辖20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与该院干警系近亲属关系,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与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干警***系近亲属关系,由该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对程序公正性等方面的合理怀疑,故原审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