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81财保78号 申请人:山东省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曲阜市书院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R31QD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国际社区2号楼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U1N32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华东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存款50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存款500000元。 查封期限:2024年1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共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华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