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才德,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豫0581执保2273号之九保全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2.0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2000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