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223号
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83470887T。
法定代表人:林才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49664175Q。
法定代表人:邓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129110892G。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文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新良
书记员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