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2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83470887T。
法定代表人:林才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49664175Q。
法定代表人:邓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129110892G。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鹤岗斯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赣0521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9×××78)的存款22万元。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部分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9×××78)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9×××78)账户的冻结。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文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新良
书记员戴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