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1854号之二
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683470887T。
法定代表人:林才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18788233XP。
法定代表人:周向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8027021K。
法定代表人:廖建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赣0521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分宜宏大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诉讼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兵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