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春洲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春洲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301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春洲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春洲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履行所欠劳务费,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甘肃春洲园林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冯健霞
书记员胡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