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民终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死者夏成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死者夏成龙之父。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冬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
负责人:施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路宇淠河大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纲,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广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扎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六安路宇淠河大桥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上诉人六安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2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有春









审 判 员 童竹平









审 判 员 王 芬



















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先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