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3313号之一

原告: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曾用名: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马运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哲,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法定代表人:张西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85284157。

法定代表人:荣扎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涉案工程款另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545元,由原告六安市文志沥青路面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冬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