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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某有限公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黄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341号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