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1210号
原告:慈溪市天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1208-1272#)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621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1208-1272#)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9343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天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天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79元,减半收取计2839.5,由原告慈溪市天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