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353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102071106749 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7172934374)。住所地慈溪市(前应路1208-1272#)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01124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1554487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