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353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102071106749
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7172934374)。住所地慈溪市(前应路1208-1272#)4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01124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1554487
第三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