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1456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庵***余路381号(代收人**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72934374)。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号)***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178号四楼(代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8元,减半收取2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