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18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用,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计33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