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78某某与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7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18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用,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计33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