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宝源路36号1号楼25局9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国际E城E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 记 员 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