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765号 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浩源汽车博览城18号楼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国际E城E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梁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