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765号之一 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浩源汽车博览城18号楼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中山园路TCL科学园国际E城E1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兴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琇 书 记 员 梁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