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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林某;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方里镇张庄村118号。 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白河村163号。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3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