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民终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方里镇张庄村118号。
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白河村163号。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3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