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7民初1631号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陕西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谢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公司、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私下协商解决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