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587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892911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