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6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小***,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69********。
被申请人: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568606101Y(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豫0782民初623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2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