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568606101Y(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