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民初623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2568606101Y(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