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保1186号 申请人: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南排C区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竣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1**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18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188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9元,由申请人郑州东恒建材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 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