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3民初1176号之一 原告: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光明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49元由成都宏益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