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030号
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调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翼,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国清,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一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邓思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清、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258元,由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诗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