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财保225号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镇歇月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8×××44的银行存款在47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8×××44的银行存款在47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李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