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197号
原告: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外环岚济路北(九曲街道王家于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绪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14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0元,由原告山东煜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