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3073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iBi育成中心智慧物联产业基地11号楼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榆中某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寇某,该公司理事长。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榆中某合作社参加诉讼,为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本院依被告申请追加榆中某合作社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5年8月11日,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西固区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撤回对兰州市西固区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