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40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