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964-1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魏玉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6日,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王爱林,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27日,住甘肃省景泰县。
申请执行人白银丰宝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4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爱林的银行存款201164.55元(其中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8290.55元,执行费2874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爱林的收入201164.55元(其中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98290.55元,执行费2874元));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爱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