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3033号
原告:顾某,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刘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苏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中国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高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刘某、苏州市某公司、中国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原告顾某于2023年5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苏州市某公司、中国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苏州市某公司、中国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苏州市某公司、中国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