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11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筒镇杜鹃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中坝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921号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9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