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杜鹃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XX,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攀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攀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