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2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罗家店村2组200号中冶天府大道32层。
负责人:**。
被告: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西北社区新军街6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分公司、四川怡滋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4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