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新,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再审申请***诉被申请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经济补偿金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洁城公司不服本院(2016)苏0116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洁城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洁城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南京洁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