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612号 原告:**,女,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4号瑞庭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