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2612号
原告:**,女,199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14号瑞庭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通招通置业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华